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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

「公職護理師」應考人除備有專技證書外,應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方能應試,考取後大多分發至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衛生局,工作內容主要辦理公共衛生相關工作事項。

分配至衛生福利部,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1. 護理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2. 護理人力業務發展、政策及法規擬議與推動等事項。
  3. 助產人力業務發展、制度與品質等事項。
  4. 航機人員檢疫業務。
  5. 辦理全民健保之醫務管理、醫費審查等相關業務。
  6. 辦理傳染疾病管制相關業務。

分配至各縣市衛生局,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健康管理、醫政管理、長期照護、心理衛生、食品衛生、疾病管制、企劃研考等相關業務。

公職護理師職務分析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3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本職系說明書係依考試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衛生技術、醫事技術、醫用放射物理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 衛生技術:含疾病與性侵害防治、疾病監測、婦幼衛生、家庭計畫、衛生保健、營養、口腔衛生、職業衛生、醫療品質、醫療管制、醫事爭議審議與鑑定、健康營造、藥物管制及食品衛生等。
  • 醫事技術:含齒模與支架義肢修製、語言治療及聽力檢查等。
  • 醫用放射物理:含放射儀器之品管與測試、輻射安全防護及放射治療計畫等。

公職護理師分發機關

地區 分發單位
中央

中央二級機關:行政院之下各部會,如衛生福利部。

中央三級機關:各部會一級機關,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方

直轄市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含所屬機關)。

直轄市三級機關:高雄市苓雅區衛生所。

縣市二級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彰化縣衛生局。

公職護理師職組暨職系(職務調任說明)

用人機關如有專技人員任用需求,可依規定提報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用人需求,考試及格人員得於同職組各職系、法定係單向或雙向調任之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說明:考取公職護理師屬衛生技術職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並經佔缺機關及請辦機關同意後,可調任衛生技術職組其他各職系外,也可調任衛生檢驗職系、….等職系。

職組名稱 職系名稱 備註
衛生技術 衛生技術職系
  1. 本職系與衛生檢驗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2. 本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組各職系、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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