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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化學鑑識組考試

項目 說明
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報名日期 112.05.02(二) - 112.05.11(四)
考試日期

一試筆試:112.08.12(六) - 112.08.14(一)

二試體測:112.11.25(六) - 112.11.26(日)

二試或三試口試:112.12.23(六) - 112.12.24(日)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特殊限制條件
  1. 年滿18歲以上,30歲以下者。
  2. 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始得報考。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兩岸關係2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

專業科目:

  1. 生物化學
  2. 有機化學
  3. 分析化學
  4. 儀器分析
錄取標準
  1. 第一試筆試成績佔80%,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使得應第三試,第三試口試成績佔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每科成績*10%)+(專科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80%)=成績總和
  2.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3. 第三試採個別口試。
  4.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5.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訓練計畫

訓練內容包括:

  1. 基礎課程:為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等,課程時數為94小時。
  2. 專業課程:研習調查局各項職掌業務與相關法令,嫻熟司法調查及犯罪防制專業知能與應用技能。包含學科、技能及實習三項目,學科課程時數為877小時,共計17週;技能課程時數為470小時,共計9週;實習課程時數為636小時,第1階段之犯罪調查業務實習6週,第2階段之調查保防業務實習6週,共計12週。
  3. 體育課程:實施體育課程測驗,施測項目包括3000公尺徒手跑步、扶耳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引體向上、4乘25公尺折返跑及50公尺游泳。
  4. 輔教課程:安排各項競賽、藝文欣賞、參訪見學等活動。

調查局三等化學鑑識組歷年缺額

年度 需用名額 錄取名額
111年 1 尚未放榜
110年 1 1
109年 1 3
108年 1 1
107年 1 3
106年 1 3
105年 1 1
104年 1 2

※詳細考情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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