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醫師學歷甄試-二階段考試/國外醫師考試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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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 | 112年6月26日公告(簡章下載) |
報名日期 | 112年8月9日 (三) - 112年8月11日(五)受理報名紙本繳交作業 |
考試日期 | 第一階段:112年12月09日(六) - 112年12月10日(日) 第二階段:113年3月2日(六) ~ 113年3月3日(日) |
報名方式 |
★紙本報名表等相關表件請按此連結下載使用。 報名及應試規定請詳閱簡章內容,需先線上報名、上傳繳費憑證後再繳驗紙本報名資料表。委託親友代為報名,報名表必須由報考人親自簽名,並須於報名表(正表)上簽具委託書,受委託親友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請考生自112年8月3日起登入國防醫學院教務處網頁之【醫牙中醫甄試專區】線上報名填寫資料及下載報名繳費單,於報名截止前完成繳費、資料上傳,並於112年8月9日至11日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國防醫學院繳驗所有紙本資料,以利後續甄試作業,故請考生提前準備報名資料之彩色掃描PDF檔。 |
承辦單位 | 以往由台灣大學、陽明大學、國防醫學院這三所學校輪流辦理國外醫師甄試考試,每間學校輪流主辦3年。 |
繳驗證件 | (一)繳驗(交)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二)前款第 1 至 3 目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係指校方所出具之原始正本,驗畢發還。 (三)前款第 1 至 3 目所稱「影本」及「中文譯本」(詳附註),需完成以下驗證程序:
※附註: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如未併同國外學歷證件辦理驗證程序,均需送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四)曾經獲准參加以前年度本項甄試,經查核有案者,得免繳驗第 1 款規定各類證明文 件,但仍需繳交曾報考過之准考證正本。 (五)本條第 1 款規定繳驗(交)之各項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於報名期限前完 成驗證及繳交,證明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報名。 (六)參加 111 或 112 年度本項甄試第一階段筆試,其實際應試之原始成績達當年度合格標 準而未通過臨床實務考試之報考人,其筆試原始成績得保留 1 次,其保留年度之筆試 成績須依簡章第 11 條所列之換算公式,換算為本年度之筆試成績。欲保留成績者須 檢附當年度成績單正、影本,於報名時提出保留申請,並於報名表勾選保留年度及簽 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保留資格。已保留筆試成績者,亦得再參加本年度筆試;保留 之成績經換算後,與本年度重考之成績,得擇優採計。 (七)報考人如為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者,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工 作人員,除依本點所規定之報名文件,並須另繳交本簡章附件之「切結書」、「國外 大學或學院學歷採認檢核表」及佐證資料,由報考人先自行檢核所修習課程是否符合 採認原則後親筆簽署。 (八)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之 1 規定及外交部 107 年 8 月 2 日外 授領三字第 1075131747 號函,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免除外國文書重複驗證 協定」,並於 107 年 8 月 8 日生效,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 5 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爰嗣後於簽 訂日後持該國學位畢業學位報考本甄試者, 免經複驗程序。 |
應考資格 |
(一) 國外(除美國、日本、歐洲【限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符合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者外)各大學醫學系、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其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應試者之國外學歷應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規定。 (三)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應試者,國外學歷應符合10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以下簡稱採認原則)」規定。 |
作答時間 | 筆式採測驗及問答試題,各科考試時間為一個半小時。 |
合格標準 |
(一) 甄試分二階段實施:
(二) 第一階段筆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或有一科目得零分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 (三) 第一階段筆試平均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成績占總成績40%。 (四) 各階段考試合格標準由甄試小組決定。 |
※詳細考情資訊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