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職護理師考試
憲法第86條規定,國家考試可分為二大類,一類為公務人員考試,另一類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目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律師等85類科,專技人員考試為取得執業資格之考試,在自由市場機制中,如何建立兼顧專業素質、穩定人力供給與考試安定性之專技人員及格方式及考試方法,以確保人民權益,尤其顯得重要。為能因應機關業務性質需要,更進一步網羅不同類別的專技人才,考選部積極推動放寬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應考資格得因應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增列專門職業證書作為應考資格條件。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於102年公布實施,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可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得增列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與工作經驗之應考資格,再經過2科考試與口試,以延攬兼備專業證照及實務經驗人才,解決公務人員實務經驗不足之憾,有利於國家用人與達到提升國家競爭力之目的。國家公務人員考試以往以學校教育為依據,以理論知識為考試內涵,採紙筆測驗為基本方式,常無法測驗應考人之技術知能,考試及格者雖安排5週的基礎訓練與3個月的實務訓練,通過者成為公務人員,然因其欠缺證照或實務經驗,常無法滿足用人機關之即時需求,難以發揮公職人員應有之專業功能。
例如曾有醫事技術類別的公務員被派往醫院進行業務督導、推動健康促進業務或稽核安養機構業務,因無證照難以勝任督導與稽核之職。專技人員考試為資格考試,因職務特質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故規範除須具備現代教育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術或技能,且須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於從事實務工作後方能領有執業證書,修法後,開放專技人員應考公職,相當於領有雙重認證之保證。以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所為例,因非醫療機構,故無法開放醫事人員進用,但以上部門須肩負監督地方醫療院所之責;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但與醫事業務密切相關,常須給予所屬醫療院所各種專業指導,因此,非具有醫事專業證照者難以勝任,修法可限定招考具有藥師、醫事檢驗師、食品技師或護理師等專業證照者,解決各地衛生局、所用人需求。
高普考試歷年招考日期大多固定於7月招考高考三級公職技師,9~10月招考高考二級考試。由於高考三級公職技師考試與高考二級招考日期錯開,且考上高考二級將可取得薦任七職等資格,故建議考生在規劃考試策略時,除優先以高考三級公職技師做為主要目標外,也可將高考二級考試設定為下一個考試目標。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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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114.03.11(二) - 03.20(四) |
考試日期 | 114.07.04(五) - 07.08(二) |
口試日期 | 113年:113.10.26(六) - 10.27(日) 114年:114.10.25(六) - 10.26(日) |
應考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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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免列考普通科目,專業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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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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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口試重點 | 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20至90分鐘。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實得成績。 |
※詳細考情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