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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

錄取者經分發,其工作場域包含衛生福利部或縣市政府衛生局,工作內涵須包含衛生行政與業務執行單位之稽核、食品及藥品檢驗,或須提供衛生指導與諮詢服務。

分配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1. 規劃及辦理食品、藥品、化粧品流通稽查及食品工廠查核相關業務。
  2. 配合及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業務。
  3. 輸入食品藥物化粧品通關後流向之追蹤、稽查與抽驗。
  4. 執行後市場食品之稽查檢驗。
  5. 辦理食品化學之檢驗與研究。
  6. 辦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方法之開發。
  7. 辦理食品消費安全事件之調查檢驗。
  8. 食品中食品添加物檢驗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之開發與精進。
  9. 檢警調、本署區管中心、衛生局、海巡署送驗案之檢驗。
  10. 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之規劃、管理與溝通協調等業務、執行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
  11. 輸入食品查驗:辦理輸入食品免貼中文標示、免驗、民眾自用、專案通關及預先申報等審查業務、辦理輸入食品藥物邊境查驗管理、規劃及協調業務、辦理輸入食品藥物邊境查驗統計及資訊系統維護管理業務、辦理輸入食品藥物報驗、查驗(書面審查、臨場查核、抽樣檢驗)、發證等業務、辦理輸入食品藥物查驗中文標示不合格補正案審查、辦理輸入食品藥物邊境查驗庶務性業務、辦理輸入食品藥物流通稽查業務。
  12. 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含食安法法規標準、輸入食品政策擬定、食品查驗登記管理、食品標示管理、食品業者管理、餐飲衛生管理、食品雲規劃與執行、食品登錄制度規劃與執行、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規劃與執行、食品業者自主檢驗規劃與執行)。

分配至各縣市衛生所及衛生局,其工作內容大致為:

  1. 疾病監測與防治、婦幼衛生、職業衛生、衛生保健等事項之計畫擬定、研究與執行。
  2. 醫療品質、醫療管制等相關業務之擬議與執行。
  3. 藥物管制、食品衛生之研究與執行。
  4. 衛生檢驗相關工作。

食品衛生檢驗職務分析

本類科從事食品化學性及生物性之衛生檢驗、食品相關檢驗方法之開發研究、食品實驗室之品質保證及其相關指導、監督、稽查等工作之執行及規劃。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清潔劑、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檢驗及研究。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清潔劑、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之探討、公開、與國際調和、諮詢、訓練推廣及國際交流。
  • 食品實驗室品質之確保及實驗室國際規範符合性之查核及認證作業。
  • 市售食品之監測及調查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 邊境食品之查核及檢驗。
  • 境內、外食品工廠品管作業檢驗品質之稽查及督導。
  • 進出口食品之衛生檢驗,包括我國及國外之相關衛生標準。

食品衛生檢驗分發機關

地區 分發單位
中央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地方 各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所。

食品衛生檢驗職組暨職系(職務調任說明)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105年銓敘部公布「衛生檢驗」職系各機關之職務數約422個

說明:考取食品衛生檢驗屬衛生檢驗職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並經佔缺機關及請辦機關同意後,可調任檢驗職組如下各職系等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職組名稱 職系名稱 備註
檢驗 衛生檢驗職系
  1. 本職組各職系與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2. 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 衛生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4. 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5. 環境檢驗職系與環保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6. 環境檢驗、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7. 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與農業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8. 農畜水產品檢驗、商品檢驗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環境檢驗職系
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
商品檢驗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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