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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職醫檢師考試

憲法第86條規定,國家考試可分為二大類,一類為公務人員考試,另一類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目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律師等85類科,專技人員考試為取得執業資格之考試,在自由市場機制中,如何建立兼顧專業素質、穩定人力供給與考試安定性之專技人員及格方式及考試方法,以確保人民權益,尤其顯得重要。為能因應機關業務性質需要,更進一步網羅不同類別的專技人才,考選部積極推動放寬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應考資格得因應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增列專門職業證書作為應考資格條件。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於102年公布實施,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可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得增列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與工作經驗之應考資格,再經過2科考試與口試,以延攬兼備專業證照及實務經驗人才,解決公務人員實務經驗不足之憾,將能有利於國家用人與達到提升國家競爭力之目的。國家公務人員考試以往以學校教育為依據,以理論知識為考試內涵,採紙筆測驗為基本方式,常無法測驗應考人之技術知能,考試及格者雖安排5週的基礎訓練與3個月的實務訓練,通過者成為公務人員,然因其欠缺證照或實務經驗,常無法滿足用人機關之即時需求,難以發揮公職人員應有之專業功能。

例如曾有醫事技術類別的公務員被派往醫院進行業務督導、推動健康促進業務或稽核安養機構業務,因無證照難以勝任督導與稽核之職。專技人員考試為資格考試,因職務特質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故規範除須具備現代教育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術或技能,且須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於從事實務工作後方能領有執業證書,修法後,開放專技人員應考公職,相當於領有雙重認證之保證。以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所為例,因非醫療機構,故無法開放醫事人員進用,但以上部門須肩負監督地方醫療院所之責;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但與醫事業務密切相關,常須給予所屬醫療院所各種專業指導,因此,非具有醫事專業證照者難以勝任,修法可限定招考具有藥師、醫事檢驗師、食品技師或護理師等專業證照者,解決各地衛生局、所用人需求。

項目 說明
報名日期 113.03.12(二)〜113.03.21(四)
考試日期 113.07.07(日)〜113.07.09(二)
口試日期 113.10.26(六)〜113.10.27(日)
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醫事檢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3.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考試科目

高考三級公職醫事檢驗師考試免列考普通科目,專業科目如下:

  1. 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2.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及格標準
  1. 高考三級公職醫事檢驗師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2. 本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個別口試重點

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15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20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5分。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實得成績。
個別口試成績之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詳細考情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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