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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醫師學歷甄試-二階段考試/國外醫師考試

項目 說明
考情資訊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12年1月1日起進入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就讀者,畢業返國報考醫師國家考試前,需先通過學歷甄試。

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4條之1:持國外學歷參加醫師、牙醫師國家考試前,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明定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九大地區或國家者,得延用修法前規定,免教育部學歷甄試,惟考量各國教育學制及入學申請程序之差異,致取得入學通知與註冊入學之時間落差,本部於修法通過後,將邀集教育部及考選部儘速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該落日期限所指之入學,包括取得入學許可;又修法後,對於已在九大地區或國家之合法註冊醫師,並已實際執行醫療業務5年以上者,亦得免學歷甄試。

二、修正條文第8條之2:增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所設置之機構,得為醫師執業登記之場所,並考量因應發生新興傳染病或大型嚴重災難之需,增訂經主管機關指派至非執業登記之場所執行特定醫療業務,得免事先報備支援之但書規定,以提升執行公共衛生政策之應變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41條之6: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例如九二一大地震、八仙樂園塵爆事件等大型嚴重災難事件),允許持九大地區或國家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短期行醫證;並明定申請資格須於該等地區或國家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10年以上者為限。

四、修正條文第41條之7: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於保障病人權益之前提,增進國際醫療合作、醫學交流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

簡章公告 113年7月5日公告(簡章下載
報名日期

網路填報、繳費及資料上傳:113年8月1日至9日

報名資料繳驗:113年8月7日至9日

考試日期

第一階段:113年12月7日(六) - 113年12月8日(日)

第二階段:114年3月1日(六) - 114年3月2日(日)

公告合格名單

(一)第一階段考試合格名單:預定114年1月16日。

(二)甄試合格名單:114年4月9日。

報名方式

報名相關表件請按此連結下載使用。

報名及應試規定請詳閱簡章內容,需先線上報名、上傳繳費憑證後再繳驗紙本報名資料表。 委託親友代為報名,報名表必須由報考人親自簽名,並須於報名表(正表)上簽具委託書,受委託親友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承辦單位 由台灣大學、陽明大學、國防醫學院、成功大學這四所學校輪流辦理國外醫師甄試考試,每間學校輪流主辦3年。
繳驗證件

(一)繳驗(交)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1. 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成績證明無從採計修業月份者,應另檢附校方出具之實際修業月份證明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 1 份。
  3. 國外學校入學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高中成績單無須繳交)。
  4. 在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者,需檢附國內教學醫院見習證明正本、影本各 1 份。
  5. 護照正本、影本(應含就學時之所有紀錄,正本驗畢發還)。
  6.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

(二)前款第 1 至 3 目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係指校方所出具之原始正本,驗畢發還。

(三)前款第 1 至 3 目所稱「影本」及「中文譯本」(詳附註),需完成以下驗證程序:

  1. 初驗((1)(2)兩者擇一):
    (1)先送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2)先經當地國(文書製作國)外交部驗證後,再經我有權管轄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2. 複驗:完成前述初驗程序後,再向我國外交部申請複驗並核章。報名時應繳交經外交部複驗並核章之驗證本(限驗證本正本或複驗並核章之副本,不得以其再行影印產出之任何文件取代),既經完成報名手續,所繳交文件概不退還

※附註: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如未併同國外學歷證件辦理驗證程序,均需送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四)曾經獲准參加以前年度本項甄試,經查核有案者,得免繳驗第 1 款規定各類證明文 件,但仍需繳交曾報考過之准考證正本。

(五)本條第 1 款規定繳驗(交)之各項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於報名期限前完 成驗證及繳交,證明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報名

(六)參加 112 或 113 年度本項甄試第一階段筆試,其實際應試之原始成績達當年度合格標 準而未通過臨床實務考試之報考人,其筆試原始成績得保留 1 次,其保留年度之筆試 成績須依簡章第 11 條所列之換算公式,換算為本年度之筆試成績。欲保留成績者須 檢附當年度成績單正、影本,於報名時提出保留申請,並於報名表勾選保留年度及簽 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保留資格。已保留筆試成績者,亦得再參加本年度筆試;保留 之成績經換算後,與本年度重考之成績,得擇優採計。

(七)報考人如為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者,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工 作人員,除依本點所規定之報名文件,並須另繳交本簡章附件之「切結書」、「國外 大學或學院學歷採認檢核表」及佐證資料,由報考人先自行檢核所修習課程是否符合 採認原則後親筆簽署。

(八)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5 條之 1 規定及外交部 107 年 8 月 2 日外 授領三字第 1075131747 號函,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免除外國文書重複驗證 協定」,並於 107 年 8 月 8 日生效,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 5 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爰嗣後於簽 訂日後持該國學位畢業學位報考本甄試者, 免經複驗程序。

應考資格

(一) 國外(除美國、日本、歐洲【限歐洲聯盟會員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符合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者外)各大學醫學系、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其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應試者之國外學歷應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規定。

(三)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醫學系科之應試者,國外學歷應符合10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以下簡稱採認原則)」規定。

作答時間 筆式採測驗及問答試題,各科考試時間為一個半小時。
合格標準

(一) 甄試分二階段實施:

  1. 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務考試。
  2. 牙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醫學、基礎牙醫學及臨床牙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務考試-模擬臨床操作。
  3. 中醫學系:第一階段為基礎中醫學及臨床中醫學筆試,第二階段為臨床實務考試。

(二) 第一階段筆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或有一科目得零分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

(三) 第一階段筆試平均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臨床實務考試成績占總成績40%。

(四) 各階段考試合格標準由甄試小組決定。

※詳細考情資訊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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