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公衛師
「公共衛生師法」於109年5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6月3日公布,明定公衛師應考資格,除了公衛系所畢業生,醫事、公衛相關科系畢業生若修滿18個學分也能應考;政府得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指定公衛師辦理業務。
考選部擬訂在110年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並已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草案」,以考選公共衛生專業人才。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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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114.04.08(二) – 114.04.17(四) |
考試日期 | 114.07.26(六) – 114.07.28(一) |
應考資格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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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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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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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範圍 |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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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
※詳細考情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