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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公衛師

「公共衛生師法」於109年5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6月3日公布,明定公衛師應考資格,除了公衛系所畢業生,醫事、公衛相關科系畢業生若修滿18個學分也能應考;政府得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指定公衛師辦理業務。

考選部擬訂在110年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並已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草案」,以考選公共衛生專業人才。

項目 說明
報名日期

114.04.08(二) – 114.04.17(四)

考試日期

114.07.26(六) – 114.07.28(一)

應考資格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1.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3.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考試科目
  1. 衛生法規及倫理
  2. 生物統計學
  3. 流行病學
  4. 衛生行政與管理
  5. 環境與職業衛生
  6. 健康社會行為學
及格標準
  1.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2. 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第一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執業範圍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
  1. 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
  2. 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業務範圍 依公共衛生師法(三讀版)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1. 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2. 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3. 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4. 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1. 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2. 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3. 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4. 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詳細考情資訊依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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