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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公職醫檢師考試

「公職醫事檢驗師」應考人除備有專技證書外,應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方能應試,考取後大多分發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工作內容大致為:

  1. 傳染病檢驗及研究。
  2. 實驗室檢驗品質管理及監測。
  3. 衛生檢驗等相關公共衛生業務。

公職醫檢師職務分析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3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本職系說明書係依考試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衛生檢驗之知能,對藥品、濫用藥物、醫療器材、化妝品、食品添加物、污染物、重金屬、動物用藥殘留、食品微生物、食品、食品容器、器具、包裝與清潔劑之抽查檢驗及病媒、寄生蟲、病毒、細菌、疫病蟲害、海空港口檢疫與傳染病個案檢體等之檢驗與方法之研訂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公職醫檢師分發機關

地區 分發單位
中央

中央三級機關:各部會一級機關,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地方

直轄市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縣市二級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彰化縣衛生局。

公職醫檢師職組暨職系(職務調任說明)

用人機關如有專技人員任用需求,可依規定提報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用人需求,考試及格人員得於同職組各職系、法定係單向或雙向調任之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說明:考取公職醫事檢驗師屬衛生檢驗職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並經佔缺機關及請辦機關同意後,可調任檢驗職組如下其他職系…等職系

職組名稱 職系名稱 備註
檢驗 衛生檢驗職系
  1. 本職組各職系與生物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2. 本職組各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 衛生檢驗職系與衛生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環境檢驗職系
農畜水產品檢驗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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