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傷時深度和面積是輕重程度判斷的依據,按國際通用的三度四分法,一般可分為一度~四度,第二度燒傷又可分為深、淺二度。
燒傷深度 | 第一度 |
深度範圍 | 表皮淺層 |
症狀 | 皮膚紅腫 |
疼痛 | 明顯 |
癒合 | 5天內可癒合,無疤痕 |
燒傷深度 | 第二度 | |
淺二度 | 深二度 | |
深度範圍 | 表皮層、真皮約1/3以上表層 | 表皮層、真皮深層 |
症狀 | 皮膚紅腫、起水泡 | 皮膚呈淺紅色底,白色大水泡 |
疼痛 | 劇烈及灼熱感 | 較不明顯 |
癒合 | 14天內可癒合,可留下疤痕或無疤痕 | 約3週以上才可癒合,疤痕明顯,應儘早植皮,避免感染 |
燒傷深度 | 第三度 |
深度範圍 | 全層皮膚 |
症狀 | 皮膚呈焦黑色如皮革,或為蒼白色,色素細胞與神經受到破壞 |
疼痛 | 消失 |
癒合 | 無法自行癒合,會留下肥厚性疤痕及功能上的障礙,必須植皮治療 |
燒傷深度 | 第四度 |
深度範圍 | 全層皮膚、皮下組織、肌肉、骨骼 |
症狀 | 皮下脂肪、肌肉、骨骼、神經組織壞死,呈焦炭狀 |
疼痛 | 消失 |
癒合 | 須皮瓣補植治療,部份必須amputation |
燒傷面積估算是採用燒傷面積所佔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來表示,一般以九分法來估算:將體表面積估為一百等分,再劃分身體各部份所佔相對面積為幾個9%;但孩童與嬰兒的頭部所佔面積較小,必須稍加修正,如圖所示:
(圖片來源: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部位 | 成人各部面積(%) | 小孩各部面積(%) |
頭額 | 9×1=9 (頭髮部3,面部3,頸部3) |
9+(12-年齡) |
雙上肢 | 9×2=18 (雙手5,雙前臂6,雙上臂7) |
9×2 |
軀幹 | 9×3=27 (腹側13,背側13,會陰1) |
9×3 |
雙下肢 | 9×5+1=46 (雙臀5,雙大腿21,雙小腿13,雙足7) |
46-(12-年齡) |
燒傷程度 | 輕度 | ||
燒傷深度 | 第二度 | 第三度 | |
燒傷面積 | 成人 | <15% | <2% |
兒童 | <10% | <2% | |
治療 | 到一般醫院門診換藥 |
燒傷程度 | 中度 | ||
燒傷深度 | 第二度 | 第三度 | |
燒傷面積 | 成人 | 15~25% | 2~10% |
兒童 | 10~20% | 2~10% | |
治療 | 到一般醫院住院治療 |
燒傷程度 | 重度 | |||
燒傷深度 | 第二度 | 第三度 | 其他 | |
燒傷面積 | 成人 | >25% | >10% | 臉頸手腳會陰部二度以上燒傷、電燒傷、燒傷合併外傷(如骨折、頭部外傷)、糖尿病、癲癇 |
兒童 | >20% | >10% | ||
治療 | 到燒傷中心住院治療 |
一般灼傷,首先的處理原則是『沖、脫、泡、蓋、送』,但併有大傷口或大量流血時,則不適合沖水時,應先以乾淨紗布或毛巾用力壓住傷口,達到止血為目的,並迅速送醫。皮膚表面水泡,不要碰破或擠破。也不要用使用含酒精的碘酒及不明來源的藥膏塗在患部。
<96-1-32> 下列有關燒傷的緊急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101-1-8> 一位58歲之男性不幸於上午9時從事水電工作時遭受到1200伏特之電灼傷,於上午10時由地區醫院轉送至醫學中心急診室,醫師診斷為臉部、右側前臂整圈、前胸及兩側大腿外側深二度至三度之電灼傷,合計占總體表面積45%,病患體重為65公斤,同時累積靜脈輸液量為0.9%生理食鹽水500ml;若採用Parkland輸液公式(Parkland formula)來進行輸液治療,此時理論上,應該於病患受傷24小時內再給予多少輸液量與何種靜脈輸液?
<101-1-9> 承上題,此病患於受傷後第4小時開始發生小便呈現暗紅色之情況,此時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