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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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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考一科(含)以上或一科成績
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到最
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2.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
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
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為正取
生;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
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
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
績高低順序遞補
。
3.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
但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
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
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4. 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
(含)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依國文、生物學、化學、
英文之順序次第比較分數高
低決定之。備取生之遞補原
則與正取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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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生物加重計分。
2. 考試科目中若有一科缺考或
零分則不予錄取 。
3. 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
定正、備取生最低錄取分數
,於正取生最低錄取分數以
上(含),列為正取生,於正
取生最低錄取分數以下且為
備取生最低錄取分數以上(含
)列為備取生。未達正取生最
低錄取分數,若導致招生名
額不足時,將不足額錄取且
不得列備取生。
4. 正取生最後一名或備取生中
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同分參酌標準【依國文
、生物學、化學、英文之順
序】進行名次排序,若比序
成績仍相同時,由招生委員
會決定名次排序。 |